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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护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202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时间:2026-04-29 08:11 浏览数:0次 【关闭页面】

    每年4月25日——5月1日,是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26 年,我们迎来第 24 个宣传周,主题为 "守护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

    《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20问

    Q1、什么是职业病

    A、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Q2、什么是职业危害?

    A、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03、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9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Q4、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A、根据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法定职业病包括:十二大类135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其他职业病。

    Q5、新入职的劳动者拟从事接害岗位,用人单位要准备做什么?

    A、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是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06、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

    07、用人单位应该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08、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09、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1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最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Q11、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不规范,导致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漏检、漏项,甚至劳动者罹患职业病,责任由谁承担?

    A、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12、哪些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3、如何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Q14、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如实提供哪些材料?

    A(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Q1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多久出来?

    A、30个工作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Q16、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A、(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Q17、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A、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Q18、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A、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Q1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A、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Q20、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A、(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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